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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院资产损坏、丢失赔偿管理办法

时间:2020-04-07 16:18:42    作者:        来源:         点击数:

第一章总则

  为加强学院资产管理,增强全体员工的责任心,维护学院资产的完整和安全,避免损坏和丢失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一条、学院资产相关人员应认真保管学院资产。在借用、保管和使用期间如出现损坏或丢失,当事人应按照规定予以赔偿。

  第二条、造成学院资产丢失的,不论因任何原因引起,都应予以赔偿。

  第三条、造成学院资产损坏的,赔偿处理分以下两种情况:

  1、自然损耗引起的,维修费用由学院承担;

  2、非法操作引起的,维修费用由操作者个人承担。

  第四条、具体处理过程中,可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,区别对待,责任分划结果须经资产管理处确认方可成立。

  第五条、被损坏、丢失的学院资产,赔偿价值按折旧后的净值计算。

  第六条、损坏、丢失学院资产的赔偿方式有两种:一是实物赔偿;二是现金赔偿。

  第七条、学院购入的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、包装费、安装成本、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。

第二章赔偿界限、标准

  第八条、因任何原因造成资产及配件丢失的,应予以赔偿。

  第九条、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资产及配件损坏的,应予以赔偿:

  1、 自行拆、改设备;

  2、外表有明显摔磕碰痕迹的;

  3、不正常操作的;

  4、其它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。

  第十条、赔偿及修理标准:

  1、对丢失的资产,按学院采购价值的全额赔偿。

  2、局部损坏可以修复,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,可以不做换新赔偿,如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,应换新赔偿。

  第十一条、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,经过鉴定可不予以赔偿:

  1、非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损坏,学院负责维修,费用由学院承担。

  2、因设备长期使用接受损坏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。

第三章 赔偿处理程序

  第十二条、发现资产丢失或损坏应及时告知资产管理处。经确认后按照规定进行维修、赔偿。

  资产管理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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